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

香港足運發展難關及建議


立法會即將就港足發展舉行公聽會,而上次有關入場人數的帖子在討論區貼出來之後引起廣泛討論,就借此機會分享一下個人意見,在公聽會前收集更多不同意見可供反映。

港超聯成立後,近年香港足運載浮載沉,自從2015年世界盃外圍賽主場0:0被中國隊迫和之後,就開始走回下坡。本以為去年請來在台灣帶出好成績的加利韋特來帶港隊,在足總近年難得的宣傳配合下,能再衝一波,然而這股來得快去得也好的白色旋風,僅僅上任三個月就離職回流到日本執教,結果再次任命主教練已經是半年後的事。

2018/2019年度港超聯由和富大埔首次奪冠,各支地區球隊都取得不俗的成績,雖然在各項盃賽未竟全功,但如果有遠赴各個主場入場睇波的球迷,相信都可以見到「主場」在吸引支持者方面還是有一定威力,數百人入場是基本盤。在成績和主場的支持下,期望來屆港超聯各球隊能進一步「地區化」,有更多的「地區工作」,從地區開始吸引多些新觀眾入場,才是鞏固入場人數的合理路線。

然而今屆港超聯競爭之激烈,實為成立以來之最,這要得益於各支地區球隊幾年來不斷增強實力的成果,但競爭之激烈是否代表港超聯的水平有所提升?這點絕對值得商榷。

在筆者看來,今屆港超聯的平均足球水平是不升反跌,才會令競爭如此激烈。除了地區球隊的實力提升之外,也因為傑志和東方兩支傳統勁旅表現褪色,才會令本身處於實力屬於中上游的和富大埔和冠忠南區得以進入爭標的行列。今屆足球水平的下跌,其實只在於上述提及的傑志和東方失色,因此在球隊水平上限一端下降,至於水平下限的另一端,其實和以往季度分別不大。傑志組軍方針錯誤,球員年紀偏大,在香港這氣候之下其實是很難長時間維持狀態交出理想發揮。無疑星級球員的加盟是有助吸引球迷入場,但曇花一現的方式對長遠的足運發展並無幫助,坊間早已看到傑志陣容老化的問題,唯獨就是球會似乎看不到般不去處理,結果導致今季戰績令人失望。至於東方,球員質素仍在,就算主力射手受傷,以陣中球員質素戰績不應如此差劣,教練團及管理層的亂局明顯是其中一大影響。因此當高端一方的水平下降,而下限又沒法短時間提升的情況下,難免會令整體比賽水平有所下降。

至於提升下限,絕對是長遠要達成的目標,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而筆者對此是至少還要多三至五年時間才有可能有所改善。一直有留意香港足球都會知道,港足其中一大問題是青訓梯隊的問題,青年球員根本未能接班,而這問題並不只是配套的問題,制度上亦是一大主因。

在香港聯賽的階梯內,現時只有超級聯賽一級是全職業級的聯賽,自甲組以下全數都只是業餘性質的比賽。相信大家都明白,業餘性質的比賽及訓練無論多專業,其質和量都難以和職業級的比較,而港超聯無論是新升班的球隊還是中下游的球員,他們要找本地球員主要也是來自下級聯賽的話,試問又有多少人能在第一季參與就交出能應付職業級比賽的表現?即使不考慮以現況而言令業餘球員願意投身職業是多麼困難,單單從表現出來的水平去考慮,都還是會導致來來去去在職業打滾的球員數量根本不多。因此在選擇不多的情況下,試問又如何能夠提升下限的那條線呢?不過,慶幸的是在今屆聯賽內,除了凱景表現出來的實力較弱之外,夢想和理文都有不少球員是值得期待的;而近年專業的足球學校增加,長遠而言若能透過不同途徑去讓現時的小朋友投身職業足球的世界,香港的足運發展還是有希望的。

不過,說到底其實都是商業投資的問題,無論家長是否願意讓兒女進入職業足球的世界,或是業餘足球員是否願意轉為全職「衝超」,還是球會能否有更多經費營運提升競賽水平,甚至是球賽的入場人數,說到底都是投資多少的問題。

(題外話,筆者並不是說投資多就必然做到上述數點,看看R&F富力投資了多少,網羅了多少在足以在港超立足中上游的球員,卻還是未能有錦標,而入場人數亦同樣不合理。自從把主場搬到廣州之後,兩季的平均入場人數分別上季的797人和今季的707人,均低於整個聯賽的平均入場人次。即使是今季最多人的一場也只有939人,僅多於全季平均入場人次3人,可見除了舟車勞頓之外,對於拓闊港超聯的市場根本幫助不大。因此長遠而言,若富力有意作為代表香港的球會踢亞洲級的球會賽事,還是應該把主場搬回香港,對各方面都更好。

說回正題,那麼到底如果才能有更多方法的贊助呢?回想起九十年代的好易通、快譯通的「字典機打吡」,甚至再早一些九巴、精工、保路華等全部都是品牌贊助的球隊,為何現今卻在球壇幾消失了?其中一大原因固然是不再容許煙草商贊助,例如八九十年代萬保路在各方面的贊助可是為數不少,至於另一大原因當然就是誘因不足了。八九十年代經濟起飛,各大商業機構可以說是樂於用錢於各方面當宣傳,但近年經濟發展放緩,在誘因不足的情況下,投資體育這種付出大、需時長的項目就更難納入考慮了。因此,為了讓投資者回來,政府必須提供更多誘因,方可能讓足運發展更理想。

因此,筆者有以下建議,前面各項則針對現時香港職業足球的發展,而最後兩項建議則並不限於發展足球方面:
  1. 資金支援:早年香港賽馬會開展足智彩項目時,其中一項一直建議的是要把足智彩的盈餘撥一部份予足球發展。根據香港賽馬會17/18年的業績概覽,來自足智彩的收入有141億,即使只是撥出1%平均分配予十間參與港超聯的職業球會,每一所球會都會有1410萬的經費可以使用。如果希望提升競爭水平,亦可以把這1%再分作兩份,其中一份平均分予參與球會作基本支持,另一半按聯賽排名作獎金分配。即是只是500萬的球會經費支援,其實已經高於近年一些中下游球會所投資的班費,因此可見這筆投資是可以大大幫助球會營運。
  2. 賽制改動:由於參賽球隊數目較少的關係,其實港超聯應參考美職聯及澳職聯的安排,取消升降制。取消升降制後,球會得以長期穩定地於特定地區經營,正如一開始的分析所言,地區主場對入場人數是有幫助的。球隊亦可以進一步營運主場館以獲取更多地區歸屬感及支持,並徹底落實主客制(甚至可參考澳職聯的三輪主客制)。以香港境內曾用作頂級聯賽比賽場地去計算,現時香港符合比賽要求的場地至少有十二個,包括香港大球場、旺角大球場、大埔運動場、香港仔運動場、元朗大球場、青衣運動場、深水埗運動場、將軍澳運動場、小西灣運動場、斧山道體育場、九龍灣公園及香港足球會球場(港會場)。除港會場會只會留作若港會有意申請牌照參戰之用外,其餘十一個場地是足夠成為十支參賽球隊的主場館,其中大球場和旺角場更可維持現有形式供最多兩支球隊作主場館之用(聖西路球場亦如是)。
  3. 配套支持:現時港超聯以主客制運作,今季地區球隊的優良成績帶來了更多的球迷入場支持(和富大埔平均入場入數升了三成四,冠忠南區更升了六成七)。假若球迷有到大埔和香港仔入場的話,更不難見到地區球隊在長遠經營下是能夠獲得地緣性的支持。因此,政府應為各支球隊提供地區性的配套支持。一方面是球場方面,若取消升降制,政府應以特約租金形式下放球場管理權予有關球會(香港大球場須有特別安排,始終國際七人欖球賽等會有影響)。這樣球會能有穩定的球場作訓練場地使用,亦可在球場配套上發展更多設施。若維持升降制,除降班球隊外,球會應連續至少三季(個人建議是五季)使用同一主場,除新升班球隊有特定地緣因素外,新升班球隊必須接手使用降班球隊之主場,直至特定年期約滿為止,不過個人認為取消升降制會更好(如上述)。另一方面是其他社區設施的支援,例如街道兩旁的橫額位置、燈柱上的宣傳直幅等均可以讓球會在特定時間使用。
  4. 梯隊要求:每支參與港超聯的球隊必須成立青年梯隊參與青年聯賽,個人建議是以U22為主,U18以下則以學界培訓為主導。另一方面球會必須和主場地區的學校合作提供一定時間的足球培訓課程分別予中、小學生。
  5. 獨立營運:港超聯應成立獨立公司作營運,參考外國各地頂級聯賽營運模式,而非再以足總名義營運。這樣的話聯賽營運的自由度較大,彈性更高,可在不同方面有更多參與,宣傳亦可有更大空間。
  6. 學界宣傳:參考國際女排大獎賽或城市論壇的方式,每一場比賽都可以邀請主場球隊區內學校帶一定數量的學生免費入場,以達宣傳之效。
  7. 雙料娛樂:不同盃賽可以免卻實行「主客制」,並安排於不同球場上演雙料娛樂,以較便宜的價格讓球迷觀看更多比賽,吸引更多人入場。
  8. 星級球員:超聯球隊可以聘請一名「星級球員」,該名球員需要經過賽會審批,基本條件如該名球員須在歐洲頂級聯賽上陣超過一定場數,或是作為國家代表超過一定次數等。該名球員並不佔用球隊外援位置,一半薪酬可由香港賽馬會或其他資助形式支援。星級球員在陣可以提高對球迷的吸引力,亦期望能為本地足球水平帶來正面影響。
  9. 稅務優:政府必須提供稅務優惠於願意贊助體育項目的商業機構,而且是按時間長短而遞增的模式,例如直接簽約贊助五年所獲得的年均免稅額較只贊助一年的為多。這建議不限於足球項目,長遠對香港整個體育發展都會有幫助。
  10. 生涯規劃:以公私營合作或社企模式為運動員提供生涯規劃及退休後保障,今年一月新世界發展已經成立社企 OnBoard協助運動員創業兼搵工,長遠而言這對吸引有潛質的年輕人進入全職運動界有很大幫助,始終運動員生涯較短而且不穩定,但佔據的時間卻是黃金時期,沒有此類支援難以讓人放心踏入全職運動界。

2019年5月10日 星期五

《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雙胞」風波


近日,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引發一連串風波,在此分享一下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的意見(斜體字),並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1. 內會今次的處理方法不夠好,因為議事規則講明,在法案委員會選出主席前主持是由最資深議員擔任。內會可以是先出指令給法案委員會,說開了兩次會都未能產生主席,指令幾時幾時要選到主席,而不是在沒諮詢之下,就直接換了主持。

黃宏發很客氣,在我看來就不只是不夠好的問題,而是內會根本沒有這權力,最基本的一點就是內會只能夠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指引」一詞本身就不包括「必須執行」的意味,即有關「指引」應要經有關法案委員會商討是否落實後方可作實。

法律文件字詞必須準確無誤,如果內會有相關能力直接要求甚至代替法案委員會執行有關決定,相關決定的字詞應採用「指令」或是「守則」而非「指引」。

2. 內務守則有條文,說可發信給委員,但是要過半數人同意、沒人反對之下,才不用交上會討論。這個意思是:如有一個人反對,也要交上會討論,由個會決定,不是by circulation就可以。而且必須全部委員回覆同意,方可以by circulation的形式通過,不回覆也不可以。

立法會的其中一項功能是監察行政權力,如果有任何一個議員覺得有不妥當的地方,也要交會上討論,相信這一點應該很易理解,自然就不可能接受未經討論或全體同意的任何決定。表決是一種方式,用以平衡民主精神以及處事效率之間的矛盾,因此表決需要在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時進行,反過來說,當未有一致共識時,應給予各方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一點是無容置疑的。

3. 涂謹申做法合憲。因為法案委員會已成立,只是未選出主席。議事規則有說明如何選主席,主持選舉者就是議會內最資深的議員,那就是涂謹申。秘書處的做法、秘書長陳維安的解釋,是不通的。既然兩次會議選不出主席,咁情況下,最資深議員就繼續主持會議,直至選出了主席為止。

建制派表示,根據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主持選舉主席的權力只在相關委員會首次會議時出現,及後並無說明在首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時安排,是一種權力真空,因此可以透過較法案委員會高一級的內會來發出「指引」,我個人認為這是帶有十分嚴重錯誤的理解

錯誤在於,根據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法案委員會在未有選出主席的情況下,理應是由排名最高(即最資深的議員)主持會議。大家可以參考以下條文考慮,我會引用相關條文說明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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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方先列出所需要參考的條文:

(i)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1A(b)條:立法會主席的選舉須於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根據《議事規則》第12(3)條(即宣誓)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進行

(ii)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0(b)條:立法會每屆任期首個會期的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須在委員會於該會期內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內務委員會在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負責召開。 

(iii)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2條(a):就內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而言 — 如選舉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舉行,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iv)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1(e)條: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委員會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正副主席的任期至法案委員會結束運作為止。選舉正副主席的程序載於附錄IV。委員倘提名缺席的委員候選主席或副主席一職,必須表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v)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a):就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而言 — 凡在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vi)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就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而言 —  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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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條文,我會作出以下的理解:

首先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0(b)條及內務守則附錄IV第2條(a)
有關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部份:
1. 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須在內務委員會於該會期內舉行首次會議進行。
2. 內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即最資深議員)負責召開 。

然後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1條有關法案委員會的部份,相關部份只有第21條(e)是和法案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程序有關,內文並無明確指出必須於首次會議執行正副主席選舉。同一份法律文件內,就相同概念是會採用同一寫法以免混淆。因此,根據內務守則20條(b)及第21條(e)的不同,我們可以理解為法案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並不是必須於首次會議內執行
因此在首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時,選舉程序仍須於及後的會議中進行。

接著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a),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時,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即最資深議員須主持會議,因此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由淘謹申主持是合乎所有規定,這點各方都同意。

然後就到了是次問題的關鍵點,就是在第二次及之後的會議,如須進行正副主席選舉的相關程序是由誰人負責主持會議了。原來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規定,就法案委員會而言,「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即未有主席而須透過選舉選出主席的情況下,是由「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但由於副主席在法案委員會並非必然常設,因此後續進一步規定,「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按上述條文,在這次法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於未能選出主席,因此要在第二次或之後會議中須進行「填補主席空缺」的選舉,因此就要按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的規定,由副主席(如有的話)或出席議員中最資深的議員出任,即涂謹申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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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另一論點是,涂謹申只是作為主持選舉的議員,並無等同於會議主席的權力。對此我亦認為建制派的理解有很大問題,而且及後更有可能在立法會內引伸出更嚴重的對抗。

首先,有關法案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是屬於會議的一部份,因此主持選舉的議員在選舉程序進行之時(包括前期導入選舉的時段直至選舉結束公佈結果後交接的時段),主持選舉的議員理應擁有「主持會議」的權力,否則就是不承認有關選舉是會議的一部份。若有關議員擁有「主持會議」的權力,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1.11條(c)列明,涂謹申在會議內所行使的權力並無超出其權限。若建制派認為有關選舉並非會議的一部份,則產生的問題更大,一位並非從有關委員會選舉出來的主席,是否有權力去主持該委員會呢?

從另一方面去理解,假切認同涂謹申只是作為主持選舉的議員,那麼同理的情況下,主持立法會主席選舉的立法會秘書長、主持新會期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最資深議員,同樣沒有相關權力,到時候只要以激進行動癱瘓選舉過程,立法會就完全不能運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