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 星期五
《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雙胞」風波
近日,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引發一連串風波,在此分享一下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的意見(斜體字),並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1. 內會今次的處理方法不夠好,因為議事規則講明,在法案委員會選出主席前主持是由最資深議員擔任。內會可以是先出指令給法案委員會,說開了兩次會都未能產生主席,指令幾時幾時要選到主席,而不是在沒諮詢之下,就直接換了主持。
黃宏發很客氣,在我看來就不只是不夠好的問題,而是內會根本沒有這權力,最基本的一點就是內會只能夠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指引」一詞本身就不包括「必須執行」的意味,即有關「指引」應要經有關法案委員會商討是否落實後方可作實。
法律文件字詞必須準確無誤,如果內會有相關能力直接要求甚至代替法案委員會執行有關決定,相關決定的字詞應採用「指令」或是「守則」而非「指引」。
2. 內務守則有條文,說可發信給委員,但是要過半數人同意、沒人反對之下,才不用交上會討論。這個意思是:如有一個人反對,也要交上會討論,由個會決定,不是by circulation就可以。而且必須全部委員回覆同意,方可以by circulation的形式通過,不回覆也不可以。
立法會的其中一項功能是監察行政權力,如果有任何一個議員覺得有不妥當的地方,也要交會上討論,相信這一點應該很易理解,自然就不可能接受未經討論或全體同意的任何決定。表決是一種方式,用以平衡民主精神以及處事效率之間的矛盾,因此表決需要在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時進行,反過來說,當未有一致共識時,應給予各方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一點是無容置疑的。
3. 涂謹申做法合憲。因為法案委員會已成立,只是未選出主席。議事規則有說明如何選主席,主持選舉者就是議會內最資深的議員,那就是涂謹申。秘書處的做法、秘書長陳維安的解釋,是不通的。既然兩次會議選不出主席,咁情況下,最資深議員就繼續主持會議,直至選出了主席為止。
建制派表示,根據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主持選舉主席的權力只在相關委員會首次會議時出現,及後並無說明在首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時安排,是一種權力真空,因此可以透過較法案委員會高一級的內會來發出「指引」,我個人認為這是帶有十分嚴重錯誤的理解。
錯誤在於,根據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法案委員會在未有選出主席的情況下,理應是由排名最高(即最資深的議員)主持會議。大家可以參考以下條文考慮,我會引用相關條文說明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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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方先列出所需要參考的條文:
(i)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1A(b)條:立法會主席的選舉須於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根據《議事規則》第12(3)條(即宣誓)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進行。
(ii)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0(b)條:立法會每屆任期首個會期的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須在委員會於該會期內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內務委員會在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負責召開。
(iii)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2條(a):就內務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而言 — 如選舉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舉行,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iv) 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1(e)條: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委員會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正副主席的任期至法案委員會結束運作為止。選舉正副主席的程序載於附錄IV。委員倘提名缺席的委員候選主席或副主席一職,必須表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v)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a):就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而言 — 凡在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vi)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就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而言 — 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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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條文,我會作出以下的理解:
首先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0(b)條及內務守則附錄IV第2條(a)
有關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部份:
1. 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須在內務委員會於該會期內舉行首次會議進行。
2. 內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即最資深議員)負責召開 。
然後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第21條有關法案委員會的部份,相關部份只有第21條(e)是和法案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程序有關,內文並無明確指出必須於首次會議執行正副主席選舉。同一份法律文件內,就相同概念是會採用同一寫法以免混淆。因此,根據內務守則20條(b)及第21條(e)的不同,我們可以理解為法案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並不是必須於首次會議內執行。
因此在首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時,選舉程序仍須於及後的會議中進行。
接著是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a),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時,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即最資深議員須主持會議,因此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由淘謹申主持是合乎所有規定,這點各方都同意。
然後就到了是次問題的關鍵點,就是在第二次及之後的會議,如須進行正副主席選舉的相關程序是由誰人負責主持會議了。原來根據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規定,就法案委員會而言,「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即未有主席而須透過選舉選出主席的情況下,是由「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但由於副主席在法案委員會並非必然常設,因此後續進一步規定,「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按上述條文,在這次法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於未能選出主席,因此要在第二次或之後會議中須進行「填補主席空缺」的選舉,因此就要按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b)的規定,由副主席(如有的話)或出席議員中最資深的議員出任,即涂謹申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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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另一論點是,涂謹申只是作為主持選舉的議員,並無等同於會議主席的權力。對此我亦認為建制派的理解有很大問題,而且及後更有可能在立法會內引伸出更嚴重的對抗。
首先,有關法案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是屬於會議的一部份,因此主持選舉的議員在選舉程序進行之時(包括前期導入選舉的時段直至選舉結束公佈結果後交接的時段),主持選舉的議員理應擁有「主持會議」的權力,否則就是不承認有關選舉是會議的一部份。若有關議員擁有「主持會議」的權力,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1.11條(c)列明,涂謹申在會議內所行使的權力並無超出其權限。若建制派認為有關選舉並非會議的一部份,則產生的問題更大,一位並非從有關委員會選舉出來的主席,是否有權力去主持該委員會呢?
從另一方面去理解,假切認同涂謹申只是作為主持選舉的議員,那麼同理的情況下,主持立法會主席選舉的立法會秘書長、主持新會期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最資深議員,同樣沒有相關權力,到時候只要以激進行動癱瘓選舉過程,立法會就完全不能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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